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摘要: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15-04-1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加规范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与财务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为组员,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各个班级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以二级学学院为单位,成立调查监督小组,负责对已认定的困难学生进行查核实工作。调查监督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品行端正,客观公平。各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调查监督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考虑学生家庭所在地经济发展程度、家庭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三类。
(一)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6、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 困难学生的认定
在校学生中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提供本人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无固定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三) 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家庭及社会关系能够提供学费、住宿费,其余生活费必须依靠学校勤工助学和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① 本人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及其它奢侈品的;
② 经常外出参与价格昂贵商业旅游的;
③ 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
④ 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⑤ 校园卡平均月消费额度超过1000元,且经常一次性消费超过200元;
⑥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学院调查监督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认真完成认定工作。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到所在院班主任处领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通知本院学生自愿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交班主任处。对于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同时收集其贷款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的学生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同时结合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按照认定标准,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陈述理由,报二级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对于出现心理波动或者心理障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相关老师应对其进行心理干预,确保其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正常标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的困难档次和理由,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再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各学院应认真核实,如情况属实须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据《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复印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贷款证明复印件,并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要有计划的布置每年资助工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奖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学校还将追究相关学院老师责任。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依托班级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奖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